昆明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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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猇茸-昆明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杨猇茸律师
  • 所属律所:

    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5308200911903758

  • 联系电话:

    13095326617

  • 联系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茶苑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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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怎么写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 来源:昆明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导读]:   杨猇茸律师,昆明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

  杨猇茸,昆明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怎么写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怎么写

原告: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x,职务董事长

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号楼**室,邮编:***

电话:******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xx,职务总经理

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号,邮编:***

电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2008年10月12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2010年6月1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请求人:

年与日

就是因为建设工程的纠纷在很多人的眼中都是一种重大的纠纷,它涉及到的资金一般都比较多。所以说最好还是请一个律师帮助自己哦。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创设的一个法律概念,对当前司法实践中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没有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实际施工人能否为自然人其规定也是比较模糊的。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解释是:“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实际施工人作了相对具体的解释:“‘实际施工人’的称谓,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可以认为,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包括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在实践中,经常有自然人如个体工头、老板、个人合伙等以个人名义组成施工队从事和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其往往因为没有施工资质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成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这就包括了自然人。另外,实际施工人包括了自然人,其与仅提供劳务的农民工个人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人,后者仅提供劳务。法律链接:《合同法》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26条。